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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果子地区检察院段宏旭检察官 受邀为全区检警讲授实务课程
2022-03-3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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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3月29日下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检察官讲堂”第十五讲暨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同堂培训中,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段宏旭以《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理解与适用》为题,从“为什么要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讯问合法性核查是什么?”“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怎么干?”“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四个方面为全区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刑事侦查公安民警讲授实务课程。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一个小时的精彩讲授里,是段宏旭检察官扎根基层37年的沉淀与积累,承载着对刑事诉讼末端公平正义的默默耕耘和坚守。

检察先锋:为预防冤假错案“过筛子”“我们是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石嘴山市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况。”2021年7月,段宏旭检察官在接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撒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后,立即对该案开展了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做到早发现、早排除,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利益。派驻检察室依法对讯问合法性先行核查,像“过筛子”一样对相关证据进行过滤,剔除掉缺陷乃至瑕疵证据,提升案件整体证据的质量和证明力。

办理撒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中,段宏旭检察官先是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向石嘴山市看守所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入所健康检查记录。紧接着,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段宏旭检察官针对案件侦查中被讯问的次数、有无受到刑讯逼供等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最终,段宏旭检察官在规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结该案件,并根据核查情况制作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和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捕诉部门。2021年,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4件,其中段宏旭检察官主办案件3件,以瞩目的工作业绩书写自己的办案故事,是刑事执行检察条线名副其实的先锋模范。

办案园丁:以“传帮带”承“法理情”说起授课,段宏旭检察官谦虚地说道:“与其说是授课,不如说是和大家分享工作中的拙见,‘抛砖引玉’式地激发大家探讨办案方法的积极性,为把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而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在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中,段宏旭检察官总是深入钻研办案方法、及时总结办案经验,通过讲授课程的方式传法治之道、授执检之业、解办案之惑,帮助检察后备力量迅速成长,为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凝聚共识。2022年2月8日,在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春节后集中学习培训中,段宏旭检察官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办案需求专题讲授《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业务课程,帮助青年检察干警快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业务素能,为推动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发挥了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2月9日,段宏旭检察官应邀前往石嘴山市公安局,在检警同堂培训中以侦查工作为视角,深入讲授《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课程,对公安民警规范办理重大案件侦查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和业务支持。3月29日,段宏旭检察官从侦查、捕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实际出发,在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同堂培训中为全区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刑事侦查公安民警讲述《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理解与适用》,共同促进刑事案件办案质效的提升。说起授课,段宏旭检察官谦虚地说道:“与其说是授课,不如说是和大家分享工作中的拙见,‘抛砖引玉’式地激发大家探讨办案方法的积极性,为把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而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法治工匠:打造减刑监督“精品”案件涉及司法腐败的热点问题中,“纸面服刑”“提钱出狱”“顶格减刑”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较高的热词,为了防止这些现象出现,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官们常年行走在高墙内外,以“止于至善”的精品意识严查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法守护刑事诉讼末端的公平正义。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至今,段宏旭检察官先后办理了2000余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每一个案件他都能如数家珍。这其中就包括他2019年办理的罪犯陆某某不当减刑监督案件在承办该案件时,段宏旭检察官秉持检察“匠心”,抽丝剥茧地对罪犯主动退赔退赃、缴纳罚金、狱内消费等情况进行核实。在发现该罪犯骗取银行贷款未主动退赔退赃、未积极缴纳罚金、狱内消费超标等情况后,段宏旭检察官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其确有履行部分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没有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不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裁定对罪犯陆某某不予减刑。

在总结办案经验时,段宏旭检察官说道:“办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时必须从严把握,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予以监督纠正,这是刑事执行检察的分内职责。”2019年,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精品案件,并于2020年末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是宁夏全区唯一一件入选的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守望刑事执行“最后一公里”的公平正义,既没有公诉席上的唇枪舌战,也没有办理自侦案件的惊心动魄,更多的是从一点一滴细碎的证据审查中发现违法端倪、察觉出牵扯着当事人利益的“小心思”。这份别人眼中“不起眼”的工作,段宏旭检察官用检察人的担当执着坚守,用实际行动诠释刑事执行检察官的正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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